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精神,更好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优化住房套数认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利率按首套房利率执行。
(二)鼓励“卖旧换新”。缴存人家庭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出售自有住房,在其不动产转移登记后12个月内,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利率按首套房利率执行。
二、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装修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5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每个家庭仅可以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照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核定,该套住房装修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时,暂停办理装修提取业务。
(二)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与自有房产同一小区、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在取得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3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车位(库)。每个家庭仅可以名下一个车位(库)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车位(库)购置总价款,该车位(库)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时,暂停办理购买车位(库)提取业务。
(三)支持城市更新提取。职工及其配偶自住住房参与老旧危旧更新改造项目的,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项目中个人实际出资部分。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编辑:何丹烨责编:张旭东编审:陈 忠声明|文中图片、文字转自原文章,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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